高中政治知識點:人大代表的權力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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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


人大代表的權利:

人大代表享有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和質詢權。


人大代表的義務:

①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職 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②在自己參加的生產(chǎn)、工作和社會活 動中,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③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 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 負責,并接受人民監(jiān)督。


人大代表的產(chǎn)生和任期:

①產(chǎn)生:由民主選舉產(chǎn)生。
A.全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 大會選出(間接選舉產(chǎn)生)。
B.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直接選舉產(chǎn)生)。
②任期: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廣大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選出各級人大代表,由他們組成各級國 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決定全國和各級地 方的一切重大事務,并由權力機關產(chǎn)生行政、審判、檢察等機 關,具體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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