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財產等級制度:
1、目的:打破貴族的世襲特權;
2、原則:財產的多少;
3、方法:公民每年的總收入折合成農產品計算財產,按財產的多少劃分四個等級。
| 等級 | 名稱財產標準 | 享受的權利 | 應盡的義務 |
| 第一等級 | 年收入500斗以上 | 擔任一切官職 | 提供騎兵(自備軍械、軍裝、馬匹) |
| 第二等級 | 年收入300-500麥斗 | 任除司庫外的高級官職 | |
| 第三等級 | 年收入200-300麥斗 | 擔任低級官職 | 提供重裝步兵(自備軍械、軍裝,是軍隊主要成分) |
| 第四等級 | 年收入200麥斗以下 | 不能擔任任何官職,只有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 輕裝步兵和水手(只帶棍棒) |
(1)局限性:未實現公民間真正的平等。由于確定財產等級的標準是財產的多少,財產越多,等級越高,享受的權力就越大,因此,這一制度并未實現公民之間的真正平等,像第四等級的農民、手工業(yè)者在沒有薪金補貼的情況下不可能經常參與政權。
(2)進步性:打破了貴族依據世襲特權壟斷官職的局面,為非貴族出身的奴隸主開辟了參與政治權利的途徑,是一個歷史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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