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歷史知識點:王安石變法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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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命運:


1、保守派反對變法,對變法百般阻撓和破壞;
2、王安石提出“三不足”的思想,堅持變法:
(1)目的:駁斥保守派以“天變降罰”作輿論武器,破壞變法。
(2)內容:“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3)意義:駁斥了反對派的謬論,顯示了他過人的膽識、智慧能力和勇氣。
3、宋神宗對變法的態(tài)度的變化:
作為最高統(tǒng)治者,宋神宗態(tài)度的動搖不定,使變法的過程更加艱難和曲折。這一過程,可以概括為四個階段:支持王安石,變法順利進行──態(tài)度動搖,1074年王安石辭職──1075年,恢復王安石職務,繼續(xù)變法──和王安石意見不一,1076年王安石再次辭職,法令陸續(xù)廢止,王安石退居江寧至死。
4、司馬光當宰相,廢除新法。



變法派與保守派:


變法派與保守派的對立王安石變法過程中始終存在變與不變的激烈爭論,形成了變法派與傳統(tǒng)派(反變法派)的激烈對立,并進而形成了黨派之爭。
從地域上講,改革派大多來自南方。在我們選取的16位改革派(神宗除外)中,竟有13位是南方人,將近80%。這一方面證明了宋代經(jīng)濟文化重心南移的事實,隨之而來的是南方籍官員在朝廷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另一方面也證明了南方人士在思想觀念方面較北方開明,南方人士較少受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在傳統(tǒng)保守派中,北方士人的比例大大加強,差不多要占到50%,這也決不是偶然現(xiàn)象。河南、河北、山西等地都是受傳統(tǒng)文化影響最深的地區(qū),是宋代商品經(jīng)濟不太發(fā)達的地區(qū)。這些地區(qū)的士大夫們不太容易受新觀念的影響,他們對思維活躍的南方士人是既嫉妒又鄙視,因此,他們很容易結成聯(lián)盟反對南方士人為核心的變法派。盡管宋神宗和王安石對他們過于保守的態(tài)度十分不滿,但非常尊敬他們,并沒有因為反對而把他們清掃出門,這一點是很不容易的。從這里也可以看出,神宗是一位有開拓精神的帝王,他沒有被太祖圣訓所束縛,對南北士人是一視同仁的。
從年齡上講,兩派有明顯的差別。以熙寧四年(1070年)為計算標準,變法派16人(呂嘉問、王子韶除外)的平均年齡為40.9歲,傳統(tǒng)派19人的平均年齡為56.5歲,兩派年齡差為15.6歲。這一點盡管說明不了大問題,但它表明,人在年富力強的階段,易于充滿進取和冒險精神,不甘心被傳統(tǒng)所束縛。而隨著年齡的增長,守成心態(tài)漸強,樂于維持而不愿意變革,追求那種“吏循則民安,氣和而災息”的理想。宋神宗此時正是20多歲的小伙子,年輕氣盛,欲有所作為而大量引用年輕人是不難理解的。
從任職上看,改革派多在京師且身居要職,掌握了朝廷行政、人事、監(jiān)察、財政等大權,這是改革的需要,否則改革是無法進行下去的。而傳統(tǒng)派則不同,他們很多原為前朝重臣,熙寧初年一般都在朝廷任職,而隨著變法的深入進行,他們越來越不合時宜,大多都被貶到地方任職。這些資歷頗深的官員離開京城,對變法的加速進行無疑是有好處的;但他們遍布各地,掌握地方大權,卻無形中又成為變法實施的阻力。這是一對矛盾,但當時宋神宗和王安石解決不了這個矛盾,因為他們既要全力支持以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又不能對這批老重臣采取過分嚴厲的措施。
新法的兩派對立,實際主要是因觀念的差異造成的,并由此形成了改革派“新黨”和傳統(tǒng)派“舊黨”,兩派的斗爭延續(xù)了30多年,留下了極為深遠的歷史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在變法過程中,盡管變法派往往只占朝廷官員中的少數(shù),但由于神宗是一位堅定的變法派,他基本上站在變法派的立場上,因此變法始終是向變法派期望的方向發(fā)展的(盡管結果并不盡如人意),傳統(tǒng)派基本處于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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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起用王安石的原因:

(1)統(tǒng)治集團危機四伏:
慶歷新政失敗后,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在向前發(fā)展,統(tǒng)治集團感到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漲起來。
(2)宋仁宗拒納《言事書》:
面對統(tǒng)治集團的危機,富有革新精神的王安石給宋仁宗呈送了長達萬言的《言事書》,提出了變法主張,但沒被采納。
(3)宋神宗即位決定起用王安石:
1068年,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希望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統(tǒng)治危機,決定起用王安石。


王安石的變法設想:

《言事書》的變法主張及設想
《言事書》(《萬言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朝廷面臨內憂外患,財力窮困、風氣日壞、法度不合先前三代之政,說明變法是事勢要求;
(2)慶歷年間范仲淹主持的改革所以失敗,在于人才不足,而真正合乎皇帝信賴的幾乎沒有;
(3)當務之急在于培養(yǎng)有用的人才,這就要選擇對象,而且要有一整套的教養(yǎng)之道,養(yǎng)廉之法,紀律約束,法律制裁,考察、賞罰的辦法;
(4)當今不能泛泛而學,需要根據(jù)國家的要求來培養(yǎng)文武兼能、德才兼?zhèn)涞膶I(yè)人才;
(5)善于治理財政的,從未以開支不足為問題,主要應通其變,治財要有正確方法;
(6)當前朝政的嚴重問題是從中樞到地方都是奸吏充斥、狼狽為奸、官官相護、賢者受法律束縛而不肖者逍遙法外的情形必須改變,關鍵在于得到優(yōu)秀人才放手使用。


宋神宗起用王安石變法的標志:

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開始了更為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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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國之法:


1、目的:改變積貧的局面,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nóng)民關系,發(fā)展生產(chǎn)。
2、內容:
①青苗法:
宋仁宗時,陜西百姓缺少糧、錢,轉運使李參讓他們自己估計當年谷、麥產(chǎn)量,先向官府借錢,谷熟后還,官稱“青苗錢”。王安石、呂惠卿等據(jù)此經(jīng)驗,制定青苗法。它規(guī)定把以往為備荒而設的常平倉、廣惠倉的錢谷作為本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則,由農(nóng)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后加息,隨夏秋兩稅納官。實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農(nóng)民在青黃不接時免受兼并勢力的高利貸盤剝,并使官府獲得一大筆“青苗息錢”的收入。
②農(nóng)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十一月頒布農(nóng)田水利法,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農(nóng)戶財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貸“青苗錢”,按借青苗錢的辦法分兩次或三次納官,同時對修水利有成績的官吏,按功績大小給予升官獎勵。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設的人,不論社會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獎。此法是王安石主張“治水土”以發(fā)展農(nóng)業(yè),增加社會財富的重要措施。
③募役法(免役法):
規(guī)定,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衙前等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jīng)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上三等戶分八等交納役錢,隨夏秋兩稅交納,稱免役錢。原不負擔差役的官戶、女戶、寺觀,要按同等戶的半數(shù)交納錢,稱助役錢。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來輪充職役的農(nóng)村居民回鄉(xiāng)務農(nóng),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④市易法: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這就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于穩(wěn)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⑤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八月司農(nóng)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頒行。此法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jù)均定稅數(shù)。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fā)布的。
⑥均輸法:
主要內容有:要求發(fā)運使必須清楚東南六路的生產(chǎn)情況和北宋宮廷的需求情況,依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必須在路程較近的生產(chǎn)地采購,節(jié)省貨款和轉運費。另外,還賦予發(fā)運使一定的權力,使他們能夠斟酌某時某地的具體情況適當?shù)夭扇∫恍嘁舜胧。這就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3、作用:
有利于減輕人民負擔,發(fā)展生產(chǎn);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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